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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视点!擅自投入生产!鹰潭3家企业被罚几十万元

时间:2023-04-22 08:28:07      来源:凤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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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天鹰潭

为严厉打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防止建设项目调试生产过程中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进一步加强警示和宣传,同时向全市提供借鉴和经验做法,鹰潭市生态环境局将全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并查处的 3起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典型案例


(资料图片)

案例1

余江某纺织公司未办理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手续,擅自投入生产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10日,鹰潭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余江某纺织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在未办理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手续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

【查处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鹰潭市生态环境局予以立案查处,在案件查办期间,因该企业积极开展整改工作,并完成了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手续,符合《江西省生态环境厅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规定(试行)》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经鹰潭市生态环境局案审会集体讨论,于2023年4月12日对该企业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以罚金人民币30.3万元,对企业该项目具体负责人处以罚金人民币8.2万元,共计处以罚金人民币38.5万元。

案例2

余江某纺织发展公司未办理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手续,

擅自投入生产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10日,鹰潭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余江某纺织发展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在未办理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手续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

【查处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鹰潭市生态环境局予以立案查处,在案件查办期间,因该企业积极开展整改工作,并完成了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手续,符合《江西省生态环境厅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规定(试行)》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经鹰潭市生态环境局案审会集体讨论,于2023年4月12日对该企业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以罚金人民币30.3万元,对企业该项目具体负责人处以罚金人民币8.2万元,共计处以罚金人民币38.5万元。

案例3

贵溪某新能源公司未办理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手续,

擅自投入生产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6日,鹰潭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鹰潭市生态环境局案件线索移交单中关于贵溪某新能源公司存在的问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在未办理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手续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

【处理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鹰潭市生态环境局予以立案查处,2023年4月17日对该企业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处以罚金人民币31万元,对企业相关负责人处以罚金人民币9万元,共计处以罚金人民币40万元。

【典型意义】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及时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是确保治污效果的重要环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应严格按照环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及时开展验收工作是确保环境保护设施实际使用过程中能否达到预期设计效果,确保达标排放的重要程序,如缺少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流程,就难以保证治污效果,可能导致污染物超总量或超标排放,产生生态环境问题。

此次通报的3个案例通过严格落实“一案双罚”制度,不仅对企业做出了行政处罚,也对项目具体负责人进行了行政处罚。从而真正达到进一步增强企业相关负责人的主体意识、责任意识、守法意识,削弱违法动机,增加违法成本,有助于减少此类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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