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一井盖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看似不起眼
一旦丢失
轻则人仰马翻
重则害人性命
近日
吉安县人民法院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判处被告人孙某华有期徒刑三年
据悉
该案在江西省辖区内尚属首例
孙某华在吉安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工地上班。某天,孙某华回家途经建设大道的某厂区门口路段时,发现道路两侧非机动车道的窨井盖能够打开,便于2023年1月中旬至2月上旬的凌晨时段,先后4次携带铁钩子将道路两侧非机动车道窨井盖盗走22个。后孙某华将盗窃的窨井盖与其他废铁混在一起变卖,获利1000余元。经监测,该厂区门口路段日常人流量较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华多次盗窃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孙某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并从宽处理。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
盗窃、破坏窨井盖事小但危险性极大,特别是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场所的窨井盖。
为守护人民群众的“脚底安全”,我国刑法对盗窃、破坏窨井盖行为予以重拳打击。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及两高一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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