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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业务招待费属于个人消费支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3、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4、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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